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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违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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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17092人看过
导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房屋买卖违约案例

我们都知道,近几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买房的人是越来也多。然而,越来越多的房屋买卖纠纷也随之而来。下面,律图小编就通过一个房屋买卖违约案例,来帮助大家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房屋买卖违约案例 :业主坐地起价30万被判决强制过户

吴小姐与胡先生于2014年11月27日,通过深圳市某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吴小姐购买吴先生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路某小区的房产,合同总价款200余万元。依据合同的约定,吴小姐于2014年11月支付定金600000元人民币,胡先生于2014年12月将涉案房产交付给吴小姐占有使用。后吴小姐在过年期间又支付部分房款,2015年3月,双方在建设银行(601939)办理建设银行办理了70余万元的资金监管。后吴小姐取得70余万元的银行贷款承诺书,并代为支付担保赎楼费用将房产赎出。

然而,2015年3月吴小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胡先生却以房屋价格上涨为由,要求吴小姐多支付购房款30万元,否则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吴小姐在同意适当增加的基础上,胡先生仍然拒绝。

2015年4月吴小姐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胡先生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将涉案的房产过户至吴小姐名下。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吴小姐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付款义务,涉案的房产也已经赎出红本在手,房产也已经交付给其实际占有使用,胡先生提出的加价理由不成立,应该完整的履行合同义务。吴小姐已经履行了主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胡先生并无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故对于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

1、吴小姐和胡先生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包括:

(1)胡小姐支付剩余房款的义务;

(2)吴先生要配合在监管上述房款后三日内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申请办理将涉案房产转移至胡小姐名下;

(3)税费依合同约定承担;

(4)房产过户至吴小姐名下后,三日内向银行申请发放剩余房款;

(5)胡先生在收到款项的三日内将涉案房产交付给吴小姐。

2、第三人在结清物业管理费后,十日内将保证金2万退还给胡先生。

3、第三人应履行居间人义务,并协助办理相关的房产买卖过户手续。

通过上面的房屋买卖违约案例,现在大家对遇到违约该如何维权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吧。在现实生活中,不少购房者遭遇卖方违约后,就只会想到拿回属于自己的损失,而放弃了自已还拥有的一些权力。在此,律图小编提醒大家,遇到违约,要慎重选择处理方式,最大程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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