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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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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3222人看过
导读:在我国,理论上对司法鉴定人的地位问题缺乏明确的探讨和界定。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人的情况也比较复杂,不同体制、不同单位的司法鉴定人的地位有所差别。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

很多案件中,我们都会看到司法鉴定人在出庭作证,这就涉及到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关于这方面的知识,相信很多人并不清楚。为了帮助大家准确了解相关内容,律图小编搜集了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

一、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明确规定,鉴定人与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一样为诉讼参与人。一般认为,鉴定人既不是某一当事人的证人,也不是法官的“科学辅助人”,他是帮助司法机关解决诉讼中有关专门问题的专家,同时又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之一。有学者甚至认为,我国的鉴定人在诉讼中处于一种独立和超然的地位,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独立于诉讼双方,只根据案件的事实超然进行鉴定。这一法律地位明确了我国鉴定人并不享有优越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和权利,其鉴定结论也无“科学判决”的性质。相比较而言,我国鉴定人的法律地位比英美法系国家的高,比大陆法系国家的低。

二、理论基础。

我国的鉴定人既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也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的助手”有别,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诉讼制度与它们不同。我国传统的诉讼模式属于强职权主义,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顺应保障涉讼公民人权这一世界潮流,借鉴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加强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护,适当削弱司法机关职权,从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交融的新刑事诉讼格局。一方面法律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另一方面又规定,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服鉴定结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这就决定了目前我国的鉴定人的诉讼地位高于英美法系国家而低于大陆法系国家,即处于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从上文的介绍中可以知道,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属于诉讼参与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作为证人,也可以作为专家存在。当然成为司法鉴定人也是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的话就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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