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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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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12326人看过
导读: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为了保证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听证,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必须在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它的本质是在于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处理比较复杂的违法行为。当当事人要求听证时,就应该按照程序组织听证,那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是什么?它的程序是怎样的?下面律图对这个问题进行相关解答。

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二、听证程序内容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听证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建议,并出示相关证据;

(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陈述、申辩,并举证;

(三)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并举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分为两种:

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仅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又称普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适合一般程序的法律案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四)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辩论和质证;

(五)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分别作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需要在限期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要求。实施公开听证,听证必须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以上就是律图对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介绍。如想进一步了解,可以在网站与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向您提供相关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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