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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可以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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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74511人看过
导读: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可以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指定管辖就是由上级人民法院制定某一法院审理案件,这样可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不会出现错误的情况,当然,指定管辖不能随意行使,必须符合指定管辖的规定。那么律图小编和大家聊聊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37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8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刑事诉讼法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4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移送管辖)。

《高法解释》

第17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18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19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法|律教育网整理。

第22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提示〕 指定管辖3种情况:1、管辖权不明;2、有争议;3、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应重点掌握有关指定管辖法条规定的内容。

二、可以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事实上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逐级进行。

指定管辖的规定还是非常多的,在民诉和刑诉中都有相关规定,甚至在行政诉讼法中也有相关规定,这里小编并没有例举指定管辖的行政规定。在实践中遇到这样的这样问题,小编建议登录律图网站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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