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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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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32509人看过
导读: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供明确线索。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财产保全的程序有哪些?

财产保全是在民事诉讼阶段出现的一项措施,财产保全方式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能够顺利实现的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内容,财产保全的方式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区分不一样的方式。财产保全的程序有哪些?下面,就由律图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做详细解答。

一、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二、提供财产线索

与执行不同,人民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

以下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

1.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

2.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

3.有价证券: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号;

4.车辆: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

5.股权:明确的公司名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

6.其他财产性权利: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

申请人未掌握财产线索或掌握不足够的,可以尝试悬赏方式。但目前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举报网为代表的公务悬赏,和以蒲公英协作网为代表的民间悬赏,均未支持在诉讼阶段悬赏。申请人可以自己尝试登报等方式进行悬赏。

三、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四、裁定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五、解除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后,财产续行查封需经相关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续封的申请,才能继续保全,否则将自动解除。

六、赔偿

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上文中,律图小编为大家带来了有关财产保全的程序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了解财产保全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在财产保全方面还有什么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在律图的法律知识栏目上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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