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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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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3925人看过
导读: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主要包括: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开除、除名、辞退、劝退、勒令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和辞职、离职(含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各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

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包括了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及法院。这些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的相关劳动争议都是有范围限制的。究竟具体的受理范围是怎样的呢?律图将在下文中为您做介绍。

关于劳动争议范围的界定及定性问题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直接法律依据有二个,其一是《劳动法》;其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除此之外,还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依照上述法律,《条例》、《意见》及《解释》的规定,我国现阶段各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有:

(1)我国境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具体包括下列几种争议:

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③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目前在司法和实践中劳动争议范围的界定和准确定性主要涉及以下问题:双重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如何定性。我国目前大量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即一个劳动者具有双重职工身份和享有两个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或表现为两个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或表现为一个是法定劳动关系,另一个却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无法确定谁是承担责任的用工单位。如隐性就业的职工由于与新的用工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用工单位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和待遇,导致下岗职工不能享受应有的权利,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原单位和新单位都推诿责任,使劳动争议的处理难以顺利进行。而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双重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解决并未作明确规定。笔者以为,对此可以借鉴和推广实务界的办案经验,即下岗职工隐性就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当其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应当按雇佣劳务关系对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不予受理,即直接由法院进行处理;而当其与原单位因劳动权利义务相关问题产生的纠纷则属于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离退休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后发挥余热再就业,虽然他与原单位已没有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其正在享受国家的养老保险待遇,故新的用人单位无须为他缴纳社会保险金,因此发生争议也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该种类型案件也不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畴。

从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当中,我们可以知道我国各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包括两种,即上文中介绍到的我国境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希望上述内容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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