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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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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9851人看过
导读:1、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2、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

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简易程序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当中的一种,实践中不少事故都是通过这样一种程序进行处理的,但我们也要注意一定那就是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都能适用简易程序。下面,小编带来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至1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的规定大体是:

(一)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列交通事故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处理:

1、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情形(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在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2、受伤人员认为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对赔偿有争议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2款的规定,只要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不论是否是轻微伤,都不能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必须报警,但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的规定,造成人员轻微伤,并且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的,可以由当事人自行解决,不需要报警。如果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由公安机关按一般程序处理。如果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只是对赔偿有争议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二)简易程序的处理程序

1、在事故现场的处理程序:

对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序,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

2、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报警的简易处理程序:

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报警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各方当事人签名的协议书或者交通事故相关文字记录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

如果你想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话,那么事故必须满足无争议、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形,否则的话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律图小编同时还带来了简易程序处理的相关程序,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更多这方面的知识,你可以到律图网站进行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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