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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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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6007人看过
导读:1、法医在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首先要做的工作。查明争议事实。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要做出正确的鉴定结论,就必须建立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查不清事实,就分不清责任,明不了是与非,责任分不清,就无法处理医疗事故。
法医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作用

大家都知道,虽说医疗手段在不断进步,但是医疗事故的发生也是时有的。解决医疗纠纷的手段和途径也是多种多样的,法医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群体,为医疗事故做鉴定。那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到底有什么作用呢?下面就由律图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法医在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首先要做的工作。

法医在接到医学会送来的鉴定材料后,首先要做的是:查明争议事实。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要做出正确的鉴定结论,就必须建立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查不清事实,就分不清责任,明不了是与非,责任分不清,就无法处理医疗事故。事实清楚了,责任也就好确定了。毋庸置疑,查明争议事实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基础,是前提,是法医介入鉴定活动的重要环节。要能使人相信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正确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做:

一是查有没有损害事实。患者是否出现了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这种人身损害应当是客观存在的,是能够通过人们的感官或者科学技术确定的;

二是查损害事实与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医疗机构的关系,患者发生的人身损害是不是在本医疗机构发生的?是不是涉及其他医疗机构或者个人;

三是查损害事实是不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造成的。如患者在住院期间私自回家,在家中不慎滑倒摔伤,这就不属于医疗鉴定的范围;四是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如何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所提供的服务和应尽的告知义务不到位是不是导致患者发生人身损害(死亡)的原因;五是查患者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有没有责任?有什么责任?

其次是做审查与调查工作。审查与调查不仅是专家鉴定组查明医疗事故事实的方法,也是应遵循的必经程序,法医由其不能疏忽。在审查时着重对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合法性检查与核对。审查患方提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内容是否完整,医方保管的原始病历资料与患方复印的病历资料是否一致,所提供的尸解报告是否真实,各项检验报告是否完备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的可信性。

审查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如申请书、答辩书、《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材料、病历资料以外的专项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是否齐全。

调查的目的主要是为查明事实,在鉴定过程中就有关的问题向医患双方进行询问、了解,并对医患双方的陈述及答辩进行核实,在必要时,对双方有争议的焦点进行对质,尽可能弄清医疗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以弥补在陈述和辩解过程中的遗漏。协助专家鉴定组全面,细微的查清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各自的想法和理由,同时可以对那些静态证据进行核实,予以印证,有利于查明的事实。

二、法医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重要意义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显然,这是一条不可争辩的事实,它更充分地说明法医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中是不可替代的鉴定组成员,这是因为:

1、医学科学是一门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很强的工作,疾病发生的原因、机理、诊断的正确性、治疗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过失,过失与结果的因果关系等等,不要说非医疗卫生人员不可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就是医疗卫生人员只要不是同一医学专业也很难作出判断。为了真正体现和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除医学专家受聘进入专家库,法医也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出于法医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在人民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的紧急情况下,需要我们法医同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履行职责和义务,进行判断和总结,通过鉴定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及造成的损害。法医在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中应尽职尽责,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模范执行《医师法》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且,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条例》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2、法医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具有特殊意义:首先,法医学研究的领域和方法,尽管与临床医学明显不同,但是就其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而言,两者都有相通和近似之处。法医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充分发挥法医学、尤其是法医病理学,法医毒化学、法医临床学等专业特点,有助于增加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再者,法医特有的社会身份,使其游离于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之外,比医学专家更超脱些,法医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鉴定结论更具有公正性。

3、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要求专家库有法医专业,改变了传统的医疗鉴定工作中临床专家一统天下的格局,鉴定工作的全过程也渗透了法律意识。由于法医的职业特点以及和医患双方在利益上相远,切无任何利害关系,它解决问题的视觉,切入点不一样,完全是站在中立和公正的立场上,根据法律、法规和事实,实事求是的做出结论的。

三、法医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中要善于把握好自己的角色位置,确保鉴定程序的“公正、公开、公平、规范、有序”。

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都有原则规定。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必须无条件地履行专家义务,上演好角色,摆正自己的位置。更要明白法医不是给病人看病治病的大夫,他是一个具有特殊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他长期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其职业特点就是运用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的医学问题。

其工作的角色定位和其长期形成的法律思维模式,使其在鉴定活动中主要侧重的是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做出明确判断。在鉴定活动中牢牢把握住“以事实为依据,是否符合医学科学原理”这一原则,这是每位专家鉴定组的成员都必须遵循的一条规则。

医疗事故的鉴定是一项科学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由于其鉴定结论是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法院作为判案的重要证据,因此,专家鉴定组应本着对病员及其家属负责,对医务人员负责的态度,进行科学严谨的技术鉴定工作。专家鉴定组在进行讨论合议时,法医切忌沉默,尊重专家的意见是对的,但不唯专家论,要明确的表述自己的观点(特别是有不同看法时),充分发挥好角色的职能作用,恪守职业道德,决不能把鉴定会变成学术研讨会。

特别在对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医疗事故的等级问题上要把握好,如果有违规行为,那么违反了哪些法律和法规,并说明是哪一条,确保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性。若医疗行为确有过失,这种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然后确定其责任程度。还要敦促各位专家充分发表自己的看法,协助专家组长归纳总结,做到分析意见有理有据,实事求是地对医疗事件作出科学、公正的鉴定结论,当好鉴定全过程的义务“督察员”,确保鉴定程序的更加公正、公开、公平、规范、有序。

四、法医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几点建议

自新《条例》实施以来,参加省、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三十余次,对这项工作颇有感受。诸如在双方当事人陈述事由及经过后,由专家进行询问时,采取的是问答式;在推选专家鉴定组长时,产生于高年资的临床专家,法医是“编外人”,与组长无缘;各专家只愿受聘参加鉴定会,而不愿承担出庭作证的义务等等。笔者认为:这些做法极不利于鉴定工作正常开展,应予以改进。鉴于这种原因特提几点不成熟的建议共同道们商榷。

1、当场对质。在陈述时医患双方当场对某一问题或细节进行对质争辩,在鉴定活动中还未被广泛采纳,有必要进一步宣传、增强专家鉴定人员的公开、公平意识和理念。

我们在参加鉴定过程中发现这样的问题:当医患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分别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由专家组成员分别提问,并进行必要的检查,最后鉴定组合议。专家鉴定组主要是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证材料、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专家提问的情况综合分析得出结论,但忽略了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要准予医患双方在某些有争执的问题上当场对质争辩。这样做有啥好处呢?可减少或排出专家在阅书证材料时先入为主的主观臆断,保证鉴定人员的公正判断。

2、鉴定组长的推选。新《条例》明文要求专家库必须有法医专业,这已经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一大进步。因为,法医长期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他工作的视觉及切入点都比较特殊,他与医患双方并无利益冲突,所以,他能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上,实事求是地做出结论。基于这一点,以鉴定死因、伤残评定上完全可以推选法医当鉴定组长,这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怀疑(如参加鉴定的专家也可能是某某的学生或老师)。由于法医的职业特点决定了他对鉴定的严肃性,由其是对死因、伤残与患者所出现的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的分析具有独到之处,这是临床医学专家所不及的,只有法医能驾驭鉴定全过程,从中起到法律的导向作用。

3、出庭作证。遵照三大诉讼法的要求,专家鉴定人应当出庭,并就委托程序、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资质等级、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接受法庭的审查和当事人的质询。长期以来,我国法律未对专家鉴定人做出具体强制性规定,仅司法解释作了相关说明。专家鉴定人对于出庭公开接受质询有比较严重的心理障碍,害怕出庭,不愿出庭,所以,专家鉴定人出庭作证寥寥无几。基于此情,应对专家鉴定人进行普法教育,让他(她)们充分认识到出庭质询是每位专家鉴定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其一、专家鉴定人出庭能使审判人员和当事人进一步深入了解鉴定的全过程,使专家鉴定人的分析论证更加直观、透彻、更具有说服力;其二,也容易暴露出鉴定结论是否有失真的情节,更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有得强化审判效果。使当事人更易了解鉴定结论的依据是否充分;其三、有利于专家鉴定人接受法庭及当事人的监督。所以说,要使专家明白,专家不只是参加鉴定出个结论了事,还有一项更重要的义务——出庭作证。在每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开始时,作为一项鉴定纪律告知每位专家鉴定人:“除特殊情况外,专家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询”。

小编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同各项司法制度改革一样,都在不断深入。但同时也要在鉴定活动中注意规范自己的行为,强化职业形象,模范地执行法律、法规,促进依法鉴定,践行司法为民,充分发挥和强化法医的特殊职能,不断提高法医的地位,尽职尽责,继续做好这项工作。如果有对医疗事故等法律知识感兴趣或者存在疑问的朋友,可以登录律图网站进行咨询了解,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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