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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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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5127人看过
导读:二者同属于效力不确定的合同,其区别在于:1、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可归结为合同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可归结为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2、效力待定合同以合同无效为原则,义务人进行了追认的作为行为之后合同方为有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以合同有效为原则,当事人积极为申请变更。
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如何区分

因为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都属于相对无效合同,所以两者经常被人们相混淆。因此,如果我们想要正确区分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我们就应当首先明白它们的区别在哪。下面,律图小编就两者的不同点为你具体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可撤销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合同当事人撤销该合同,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溯及既往地归于无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该合同未被撤销之前,该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待他人追认之后,即发生效力。

总之,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它们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有关人员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我国《民法典》规定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以上就是我们对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如何区别的详细解答。综上可知,我们区分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关键点就在于明白它们之间的细微区别。如果你对如何区分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还有其他疑惑,欢迎你到我们律图官网提问,我们将根据你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应地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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