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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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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51043人看过
导读: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取保候审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监视居住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3、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刑诉第92条自传唤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是多久?

刑事强制措施是为了协助我国公安机关审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而推行的一种措施,它的意思就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强制的措施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等,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是多久吧。

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取保候审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监视居住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刑诉第92条自传唤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4、对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期限刑诉第92条自拘传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5、对被拘留的人讯问的期限是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6、对被逮捕的人讯问的期限刑诉第72条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7、拘留后,把拘留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64条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8、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刑诉第69条第1款、第2款自拘留后的次日起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

9、逮捕后,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71条第2款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10、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邮电机关的期限刑诉第118条自查清后次时起三日以内。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希望小编的编辑能够对大家的生活有所帮助,如果大家对于刑事强制措施还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大家找寻我们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为您进行全面的解答和解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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