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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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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26161人看过
导读: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在我国挪用公款罪就是指利用自己职位的便利擅自使用公司或者国家机关单位的公共款项。那么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跟律图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最高人民法院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以上内容就是由律图的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挪用公款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希望小编的整理能够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若您在这方面还有其他的疑问,欢迎您在我们律图网站找寻专业的律师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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