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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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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2502人看过
导读: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随着经济和城市化的发展,商品房买卖在经济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商品房买卖都要先签订相关的合同,一般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就相当于交易已经确定了。但有些情况下商品房买卖的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那么大家知道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让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形:

(一)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当然也适用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另外,根据相关解释,符合以下条件的也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1、根本违约: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4)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5)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2、迟延履行:

(1)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2)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其他解除情形: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2)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形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看了之后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商品房买卖的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小编建议可以让律师介入拟定合同等。如有需要可以到律图网站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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