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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离婚需要什么手续?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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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19118人看过
导读: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部队离婚需要什么手续?有哪些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那么部队离婚需要什么手续?有哪些条件?律图在本文中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一、现役军人离婚条件

  军婚是指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由于军人的特殊身份,其婚姻受到了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并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主要体现在:

  1、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2、军人择偶必须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

  3、军人配偶也享有国家和社会给予军婚家庭的优待和照顾。

  这些特殊规定不仅仅体现在权利义务关系上,程序上也有些特殊之处,比如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时必须经过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

  二、离婚手续

  2001年11月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在出具证明之前还要经过军内调解,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是军人离婚中特有的程序。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且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它分两种情况:

  一是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二是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这里的“调解”是“视情”和“可商请”,都不是“必须”或“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二是第一种情况是“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即这个证明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第二种情况是“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即这个证明不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是关于调解状况的证明。

  综上所述,军人离婚必须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双方也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军人一方所在团以上单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介绍信,另持双方的身份证件、结婚证、户口本及离婚协议书),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写诉状,携带双方的身份证件、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如果您有更多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欢迎来律图咨询,律图将为您提供更多详尽的专业解答,保护您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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