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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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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16508人看过
导读:1、三年以下量刑: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或死亡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上述情况对应且肇事后逃逸3、七年以上量刑: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八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交通肇事罪量刑起点

  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起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下列九种情形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交通肇事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交通肇事致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6)明知是安全装置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9)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6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于那些具有上述九种情形的案件,在确定量刑起点时,就应当根据事故责任,事故后果的具体情况,结合当地交通肇事犯罪的治安形势以及对同类案件的事故责任标准,宜就低以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标准。确定具体案件的量刑起点时,同样是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案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应当高于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情形;同样是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案件的量刑起点应当高于致一人死亡的案件,略高于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案件。也就是说,对于交通肇事造成同样后果的案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应当高于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对事故负相同责任的,造成较为严重事故后果的量刑起点应当高于造成相对不太严重事故后果的,但是,对于事故后果相近,事故责任相当的,量刑起点应当基本相同或者相近。

  2,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

  依照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4条的规定,下列十一种情形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交通肇事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且肇事后逃逸;

  (2)交通肇事致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且肇事后逃逸;

  (3)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且肇事后逃逸;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公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且肇事后逃逸;

  (7)明智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且肇事后逃逸;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且肇事后逃逸;

  (9)交通肇事致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10)交通肇事致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11)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量刑中在对具有上述十一种情形的案件确定量刑起点时,应当根据事故责任,事故后果的具体情况,结合当地此类交通肇事犯罪的治安形势以及对同类案件的量刑尺度确定。一般情况下,追究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某一法宝刑幅度的事故责任标准,宜就低以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标准。确定具体案件的量刑起点时,对于事故后果相同的,负事故全部责任案件的量刑起点应当高于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情形,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应当高于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情形;事故后果相近,事故责任相当的,量刑起点应当基本相同或者相近。

  3,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

  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末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也就是说,由于肇事人逃逸造成被害人得不到救助,从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法定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7年至8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量刑中,应当以事故后果一人死亡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中的结果要素,在7年至8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体如何确定,应当根据事故责任,事故后果的具体情况,结合当地同类交通肇事犯罪的治安形势以及量刑尺度确定。一筋骨情况下,事故后果相近,事故责任相当的,量刑起点应当基本相同或者相近;事故后果相同的案件,负事故责任大的量刑起点应当高于负事故责任相对较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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