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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债权凭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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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4017人看过
导读:债权凭证是指执行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无效果时,依申请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用于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略论债权凭证制度

债权凭证是指执行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无效果时,依申请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用于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

债权凭证制度,是我国执行工作改革中的一项重大举措,虽然我国大陆民诉法没有对此做出相应规定,但在我国法院执行程序中已经全面推广,并获得了最高法院的肯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首次从立法人确认了债权凭证制度。

债权凭证制度的法律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221条、222条、223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6条规定:“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期限的限制”。

从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难看出,我国对于债权人的强制执行请求权,法律给予的保障是没有期限的。但是我国强制执行法尚未出台,《民事诉讼法》的执行也没有规定终结执行后,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如何撤销裁定恢复执行的问题。

按照强制执行理论,执行终结有个别程序终结和执行依据的彻底终结之分。个别程序的终结是允许债权人申请再执行的,因为个别程序的终结只是终结依申请而启动的特定执行程序,而非执行依据的彻底终结。如申请人撤销申请后,可以比照审判程序中撤诉的规定,应当允许重新申请执行。

因此,发放债权凭证的执行案件,可以作为个别程序的终结对待,原执行依据消灭,根据既判力、既执力的扩张而赋予新的执行依据,这就是债权凭证。允许有条件地根据新依据再申请执行,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债权凭证申请再执行与现行法律规定也不冲突。同时债权凭证则较好地解决了《民事诉讼法》上终结执行与继续执行的矛盾问题。

从实践来看,境外不少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了内涵与债权凭证制度一致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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