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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和拘役怎么实现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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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8864人看过
导读:将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数罪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有期徒刑和拘役怎么实现并罚?

拘役是短期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的刑罚,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有期徒刑也是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有期徒刑一般是在监狱执行,有期徒刑和拘役并罚时,怎么处理?有期徒刑和拘役怎么实现并罚?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刑法第六十九条对犯数罪被判处除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的主刑的并罚作出了规定,但只对同种主刑的并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时如何决定执行的刑罚的问题,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刑事立法上的一处重大疏漏。但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又会不可避免地遇到。

对于这一问题应当如何处理,目前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 主张分罪执行,即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时,应当按照从重到轻的顺序分别逐一执行,先执行有期徒刑,然后再依次执行拘役、管制。

第二种观点主张重刑吸收轻刑,即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时,只执行数刑中最重的刑罚,较轻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当犯数罪其中被判有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时就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就是最有力的例证。

第三种观点主张折算,即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时,首先将不同种自由刑折算为同一种较重的刑种,即将管制、拘役折算为有期徒刑或者将管制折算为拘役,而后按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期。其折算方法是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关于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规定推算而成,即管制两日折算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拘役一日折算有期徒刑一日。

按照第二种观点的方法来处理这一问题可能是最简单易行的,但是这种方法只决定执行数刑中最重的刑种,不执行较轻的刑种,有违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体现不出刑法第六十九条对数罪从重处罚的立法本意。如果按照这种方法执行,势必会放纵罪犯,甚至会给罪犯传递出在实施了较重的罪后还可以继续实施较轻的罪的错误信号。这样的判决是与国家开展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策略相悖的,起不到打击犯罪、震慑犯罪、预防犯罪的作用。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有期徒刑和拘役并罚时的处理方法,在实践中具体怎么操作,这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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