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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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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10796人看过
导读:案件管辖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由结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是怎样的?

我国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主要有:重婚的,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的,未达法定婚龄的这几种情形。对于无效婚姻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那么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是怎样的?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一)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二)法律文书名称以及当事人称谓

宣告婚姻无效纠纷案件与一般离婚案件有所区别,有其自身特点。启动诉讼程序的法律文书名称不宜写作《民事起诉状》,可为《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书》。同时,不宜将当事人列为“原告”、“被告”,而应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

(三)程序上的特别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原告如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于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当事人上诉以及申诉

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而无权要求处理当事人财产及子女问题。如果婚姻当事人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如果婚姻当事人没有提的,可以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况时,可依法确认其无效。

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必须是申请时该婚姻仍然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否则不予支持。如,结婚时男女双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婚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如男女双方均已符合法定婚龄后,再以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依法不予支持。因为男女双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不能再主张宣告无效。此时想解除婚姻关系只能起诉离婚而不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以上内容由律图小编整理提供,上述介绍了对于无效婚姻的宣告程序,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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