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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中常见的陷阱有哪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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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3 · 6686人看过
导读:1、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2、是己借款,非己写条。3、利用歧义4、以“收”代“借”。5、财物不分。自书白条。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借条中常见的陷阱有哪些(下)

借条债权人能够实现自己债权的一种保证,是借款人出具的借款证明,必须引起借贷双方的重视,否则一旦遭遇借条陷阱将可能会遭受损失。那么借条中常见的陷阱有哪些呢?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借条中的一些常见陷阱,请阅读了解并防范。

五、财物不分

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六、自书借条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七、两用借条

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八、借条不写息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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