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房屋买卖 > 买房不过户的风险有哪些?

买房不过户的风险有哪些?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14293人看过
导读:房屋遭恶意出售在目前房地产市场交易活动中,房屋价格上涨较快,房屋所有权人感觉自己以前卖亏了,往往利用买主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漏洞,将已出售但仍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再次出售给第三人。

买房不过户的风险有哪些?

房产过户才能确定房屋的产权,确保房屋的权属清晰。那么,买房不过户的风险有哪些?实践中,有些购房者为了少缴税,买房不过户的现象还是有的。本文联系实际案例来分析买房不过户的风险有哪些的内容,希望您买房时,一定要及时过户。

李某(买方)于2006年5月购买张某夫妻(卖方)的房子,房产证登记在张某夫妻名下,当时房子尚有贷款未还清,还在银行的抵押当中。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李某将46万元支付给张某,张某将房子交付给李某,此后李某便以张某的名义向银行归还贷款。到2011年底李某将42万多元的房贷还清,李某便向张某提出要求办理过户,可此时张某之妻因犯罪已到外地监狱服刑。张某便对李某说:“房子卖给你了,房子你住着,房产证你拿着,我妻子在监狱,办过户很麻烦,过户以后再说吧,房子是你的了,你放心。”李某也认为过户麻烦就同意了。2013年底张某之妻出狱,双方于2014年1月到桂林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过户,此时李某才得知该房产已于2013年10月被法院查封,原因是张某因欠债80万元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法院应债权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该房产,桂林市房地产管理局因此拒绝办理房产过户。

小编在此分析大家最为关切的三个问题:

1、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该房产在法律上的归属;

3、张某的债权人权利优先还是李某的权利优先。

关于合同的效力,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愿合法,合同有效。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关于房产的归属,即房产归谁所有,该房产属张某夫妻所有,不属李某所有。双方交易的标的物是不动产,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由于双方转让房屋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因此李某虽支付了全部房款,且占有、使用房屋多年,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仍属张某夫妻所有,法院的查封合法。

关于谁的权利优先,张某债权人的权利优先。既然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李某的权利为何不能优先呢?因为李某依据合同取得的是债权,不是物权,该债权只是未设担保,也无司法保障的一般债权,而张某的债权人已向法院申请查封,其债权获得了司法保障,因此,张某的债权人享有优先于李某的权利。如张某不还钱,判决生效后法院将拍卖该房屋使张某的债权人受偿。

我分析到此李某已欲哭无泪,痛心疾首。花费将近90万元,穷尽一生积蓄购买的房屋将要失去,作为律师,我为当事人深感惋惜,却已无能为力。在法院查封前,李某有充分的时间去办理过户,但李某长达七年不去办理过户,才酿成今日无可挽回的后果。尽管当时房屋因抵押、张某之妻坐牢等原因过户确实麻烦,但并非不可为。当日再麻烦,也远比今日损失殆尽好万倍。

以上的案例足以证明买房不过户隐含着巨大的风险,当事人仅仅凭借一份有效的合同,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是保不住房子的。当事人对法律知之甚少,常常对所面临的风险浑然不觉,一旦风险成为现实,买方就损失惨重。相同的案例已有很多,当事人千万不要为了省钱、怕麻烦不办理过户,更不要认为房子自己住着,卖方的房产证自己拿着就万无一失,因为这些都不能使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虽然支付了几十万元,但法律并不认可你是房屋所权人,这其中的风险不言而喻。

网站地图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更多#房屋买卖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房屋买卖最新文章

遇到房屋买卖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