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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有权收回

时间:2024-02-21 08:28:08 浏览:1819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有权收回

在实际生活中,出租人将房屋租给承租人后,承租人又将房屋转租的情况很常见,但是房主却有权收回转租房屋。所以作为租客,一定谨慎租赁转租房。

【案情】

2009年3月17日,某旺铺门面的所有人张某与承租人李某签订门面租赁协议,约定李某承租该门面,并且约定未经张某同意不得转租。2010年底,被告李某未经原告张某同意,将原告的3间门面房租给第三人,收取租赁费。张某知悉后,向李某多次商议此事,李某不仅不归还租赁房,还迟延履行给付房租义务。2012年8月,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租赁房,并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在接受了张某的委托后,仔细审核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认为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出租人张某有权收回房租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该案中,被告李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其租赁原告张某的3间门面房转租给他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转租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最后法院认定原告张某请求确认被告李某与第三人的转租房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遂作出判决,判决承租人与第三人的转租行为无效,并解除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由被告李某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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