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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危房改造以原址安置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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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16418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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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区危险住房改造的实施意见》,凡经过鉴定为D级的危险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均可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危险住房改造,被拆迁居民的安置则实行以原址实物安置为主的方式。凡省会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经鉴定达到D级危险等级的单栋住宅或建面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多栋住宅,列入危险住房改造范围。
石家庄危房改造以原址安置为主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区危险住房改造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凡经过鉴定为D级的危险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均可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危险住房改造,对被拆迁居民的安置则实行以原址实物安置为主的方式。

D级危房可申请改造

凡省会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达到D级危险等级(最高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栋危房)的单栋住宅房屋或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多栋住宅房屋,列入危险住房改造范围。

相毗连的其他房屋因规划原因必须连带拆除的可一并改造,但毗连房屋建筑面积不大于拆迁面积的50%。成片的危陋住宅区改造,按照旧城改造的有关政策办理。

居民自行改造需提出申请

危房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居民自愿、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

《意见》规定,房屋所有权人自行翻建改造的,房屋所有权人首先要向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改造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改造申请书;房屋及土地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改造方案;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产权人为多人的,应提交房屋改造合约。

政府组织以土地招、拍、挂出让方式改造的,房屋所有权人要先委托前期代理人,由代理人组织项目的申请、规划、设计、安置等前期工作。房屋所有权人为多人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改造合约,并约定房屋所有权人代表,由其代表所有权人行使签约等权利。

原址实物安置为主

《意见》规定,危房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以原址实物安置为主,异地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为辅的原则。

对被拆迁居民符合石家庄市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家庭,应实行实物安置,其安置住房面积不得低于石家庄市当年最低住房保障标准。

拆迁公有房屋的,原则上应先将房屋出售给具有合法租赁手续的住户,其政策和价格参照房改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对被拆迁居民按照国家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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