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房屋买卖 > 一房二卖该如何维权?

一房二卖该如何维权?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7201人看过
导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房屋出卖后又将房屋抵押或出卖给第三人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房二卖该如何维权?

全额交付80万元购房款,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备案时却发现自己买的商铺早就被开发商卖给了他人,市民李女士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2013年5月份,合肥市民朱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在六安开发的某商贸城商铺,因价格比较优惠,朱女士购买了三层门面共200平方米,并一次性支付购房款80万元。

然而,当李女士在去房产局进行备案时发现,早在2013年1月,该公司就将相同位置和房号的门面房售给了王先生,而且已经在房地产管理局进行了合同网上备案。朱女士的这份合同因标的物和已备案合同完全相同,无法办理备案。

李女士在大惊之余与该房地产公司进行交涉,但一直未果。2014年4月,李女士将该公司告到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合同,该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80万并赔偿利息损失,另支付赔偿款80万。法院经审理判定,开发商除了全额返还购房款80万元,还将支付李女士赔偿款8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 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开发商公司先将房屋销售给李女士后,又再次将该房屋销售给王先生,行为属于违法。按照规定,公司除返还两人已付房款外,理应对其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一倍。

卖方并不必然需要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双倍返还购房款),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的三种的情形的条件下,还应根据卖方的恶意程度来确定其赔偿金额,但是赔偿金额最高不能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一倍。

网站地图

更多#房屋买卖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房屋买卖最新文章

遇到房屋买卖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