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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另具欠条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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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7949人看过
导读:1、你打的欠条是代表公司的,是有权代理行为。2、你与公司之间并无连带责任,你没有还款的义务,只有你原来所在的公司是债务人,债权人只能向原来的公司主张权利。3、欠条上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并不能适用所谓的两年诉讼时效,
法定代表人另具欠条的行为如何定性

本问题以案例分析:

【案情】

朱某于2010年承包了金溪县某村委会马路硬化工程,某村委会在工程完工后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37000元。2011年9月13日该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某自愿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朱某修某村水泥路37000,叁万柒仟元整,此前所扣条子作废,政府一事一议款除外。某村委会6个小组,今欠人李某。2011.9.13。”为此朱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该村委会和李某偿还该笔欠款,而该村委会认为,该欠条是李某个人行为,与村委会无关,理应由李某个人承担该笔欠款。

【分歧】

对李某以个人名义出具的欠条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以个人名义出具的欠条应认定为债务转移的成立,李某取代村委会债务人的身份,应当承担还债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作为其自愿与该村委会共同承担此笔欠款的依据,视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与该村委会共同承担此笔欠款。

【评析】

实践中持第二种意见居多,理由如下:

债务转移,是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合同当事人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如果他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请求其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债务转移可能损害合同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债务转移需要另一方合同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对一方合同当事人(债权人)不生效力。而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原有的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即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的一种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将第三人加入债务人之列,而原债务人并未退出,对另一方合同当事人(即债权人)来说并存的债务承担有百利而无一害,因此其不须债权人同意。

债务承担本质上也是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合意,也是基于意思自治下的合同行为,只要不具有《合同法》(已废止,参考《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中规定的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的,债务承担的合意就应该获得尊重,并依法受到保护。

本案中,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以个人名义另出具欠条,是基于意思自治下的行为,合法有效。债务的转移因可能损害合同债权人的利益,需另一方合同当事人的同意,因此本案李某以个人名义另出具欠条也不能损害债权人朱某的利益。对于村委会是否退出债务关系应取得债权人朱某同意,否则不生效力。所以,在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朱某同意这种债务转移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李某以个人名义出具的欠条的行为属于债务转移行为,而应认定李某系以个人的名义加入到此种债务关系中,该行为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

综上,李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的行为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其应与村委会对该笔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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