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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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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14609人看过
导读:行政处罚在作出之前,当事人有权利被告知,并且需要提供行政机关作出该结论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当事人在被告知之后有权利进行申辩和复议,而行政机关不可因为当事人的复议而加重处罚。
行政处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行政处罚做出前应该通知当事人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其他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在作出之前需要先告诉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行为实在是有一定的经济困难的,可以向相关的机关进行申请然后得到一定份额的减少。如果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是不服的,该处罚不停止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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