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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物业纠纷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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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3379人看过
导读:高院物业纠纷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有关物业纠纷的具体处理情况,对于有关事项的认定是需要严格基于物业纠纷的具体原因而定的。
高院物业纠纷解释是什么?

一、 高院物业纠纷解释是什么?

高院物业纠纷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物业公司的义务规定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对于物业纠纷的具体处理情况,显然是需要根据物业纠纷的具体原因以及造成的后果来进行认定的,具体情况下还可能涉及到对他人造成了权益的侵犯情况,相关事项的认定上,可以严格基于物业与业主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来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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