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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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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5097人看过
导读: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一律是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指的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者检察院决定。

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什么?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依照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监视居住,应当在宣布后立即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住处、居所或者会见其他人员的,批准前应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时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由其签名(盖章)、捺指印,并及时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是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办案部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必须持有该文书。公安机关将监视居住的决定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时,应当使用《监视居住委托书》。

监视居住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三方任意一方决定的,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行为加以监视、限定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执行机关必须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必须持有《监视居住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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