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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出的将侵权责任发包方追加被告的请求会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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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1892人看过
导读:原告提出的将侵权责任发包方追加被告的请求不应会被法院受理,首先发包方是侵权责任人,并不意味着诉讼标的与法院已经受理纠纷标的相同,其次,即使诉讼标的相同,被告也有如果不同意追加、或者是虽然同意、但法院认为不应该合并审理的,就不能追加。
原告提出的将侵权责任发包方追加被告的请求会被受理?

一、原告提出的将侵权责任发包方追加被告的请求会被受理?

原告提出的将侵权责任发包方追加被告的请求不应会被法院受理,可以被追加的规定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二、发包方侵权责任的承担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发包方侵权责任的承担责任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对于公民个人来说,如果确定自己的伤情是由于工程发包方的过错才导致的,那么在向发包方提出赔偿责任的承担请求后,并没有获得相应的赔偿金,那么就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起诉后发现工程的施工方等也是责任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追加被告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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