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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网络名誉权侵权被告应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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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2344人看过
导读:管辖法院网络名誉权侵权被告的界定是,一般是为网络的侵权地,或者是侵权的结果发生地、再者就是被告的住所地;只要收集齐全合法的证据那么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如对管辖权有异议是可以随时提出来。
管辖法院网络名誉权侵权被告应如何界定?

 一、管辖法院网络名誉权侵权被告应如何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管辖法院为侵行为地、侵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信息网络侵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二、公司网络名誉权侵权如何认定责任?

过错原则,是传统名誉侵权的归责原则,即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网络名誉侵权因为其含义、形式、责任主体的不同,其归责原则需要分别考虑直接侵权行为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归责原则。

(一)初始作者与传播者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做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初始作者是侵权言论的直接制造者,其地位与传统名誉侵权中的直接侵权人相似。网络名誉侵权中初始作者的行为和现实中名誉侵权主体的行为实质是相同的,都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故其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也应当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对其基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而实施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在网络环境下,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加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于侵害公职人员或社会公众人物名誉权除外。当传播者基于贬低他人名誉的故意,实施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时,其行为类似于原始作者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传播者在网上无意造成的侵权,可由法官自由裁量传播者承担的责任份额。

(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归责原则。

提出的三种归责原则有关网络服务提供商因第三方侵权而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主要有三种观点:

(1)疏忽责任原则,即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针对第三方在网上发表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没有尽到监管所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严格责任,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因第三方在网上发表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3)不承担责任或有条件免责原则,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第三方在网上发表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几乎完全免责,或者有条件地承担极小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网络上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那么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条款,只要被认定就会承担起法律的责任,但受害者在起诉时也要确定清楚管辖的法院,只要是侵权地,以及结果发生地,还有被告的住所地的法院都是会依法的受理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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