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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管辖移送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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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4458人看过
导读:破产案件中法院移送管辖的规定是在法院已经受理的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发现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这样法院可以把破产申请的案件移送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案件一般都是由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申请破产管辖移送的规定是什么

一、申请破产管辖移送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申请破产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企业申请破产的债务清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很好确定,公司设立在哪里,就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法院递交破产申请即可,这样才便于清算组织对公司资产的盘点。但是人民法院也不会无故移送管辖的,移送管辖之后会通知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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