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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证补办手续是怎样的?

时间:2024-02-27 10:34:32 浏览:5975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村民的宅基地使用证丢失后,应当及时补办,村民应当先登报公示,陈述丢失事实,然后去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带上身份证户口本和遗失声明等材料。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后,通知村委会调查情况,对情况属实的,颁发新的土地使用证。

宅基地使用证补办手续是怎样的?

一、宅基地使用证补办手续是怎样的?

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二、宅基地相关政策有哪些?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三、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要符合哪些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村民享有的是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宅基地后会持有一本宅基地使用证,如不慎丢失,应当尽快去补办。手续也不复杂,先去报社做遗失声明,然后去原办证机构申请补办,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补发新证。对于闲置的宅基地,村民可以将其转让给同村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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