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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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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6010人看过
导读: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江苏省的计算方法为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基数与在该单位工作的时间之间的乘积,即为经济赔偿金。基数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依据《劳动合同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相关规定决定。

江苏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是什么?

一、江苏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指导意见”第22条,经济补偿金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经济补偿金=基数×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三款,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62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

指导意见第22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将用人单位加付给劳动者的赔偿金计入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的,不予支持。

可见,基数的范围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赔偿金,但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4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的25%经济补偿金。如果,2008年以前存在以上情形,应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二款,基数计算按照以下标准:

1.《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的基数计算标准:

1.1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如,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80元,3倍为11340元,劳动者月工资8000元,则基数为8000元。

1.2如果劳动者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确定基数,同时封顶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如,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80元,三倍为11340元,劳动者月工资为13000元,那么基数为11340元。

2.《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基数计算标准按照以前的规定,以前的规定未对基数进行封顶,按照劳动者的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老板拖欠工资能不能直接劳动仲裁?

老板拖欠工资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当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时候,申请拖欠工资劳动仲裁是十分重要的。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合法权益。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

2.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开庭。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将进行明确仲裁请求、被申请人答辩、仲裁庭调查事实、当事人双方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环节。

4.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5.裁决。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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