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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财产损失评估费怎样进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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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2310人看过
导读:交通财产损失评估费应当由提出鉴定一方预交,等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由败诉方承担。交通事故发生除了导致人身伤害,往往会涉及财产损失,交警部门会协商双方当事人,由双方自主确定评估机构,如协商不成,交警部门可以指定。
交通财产损失评估费怎样进行承担?

一、交通财产损失评估费怎样进行承担?

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通常情况下请求人你先出评估费,若胜诉,则该费用法官会判决让对方承担。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在诉讼中则是谁请求谁先承担费用。

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二、怎么进行交通财产损失评估?

1、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公开、公平、便民、效率”的处理事故原则,在事故发生后,首先召集各方事故当事人协商“财产损失”。对于拒绝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对财产损失的评估完成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评估结果后二日内,将评估结论复印件交其他方当事人。其他方当事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进行重新评估。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在交警调解下确定一家财产评估机构,对财产损失进行评估,费用由举证方承担,等事故调查完毕,如肇事方承担主责,会根据责任比例承担评估费用。财产损失评估费用根据评估标的确定,在几千元到上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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