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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产继承后如何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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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7606人看过
导读:在农村房产继承以后的过户流程是先到派出所办理死亡证明,到村委会办理继承人证明,然后准备好土地使用证,死亡证明,房产证等相关材料到国土资源部办理过户就行了,因为大多数农村的自建房都只有土地使用证,没有房产证。
农村房产继承后如何过户

一、农村房产继承后如何过户?

1、到被继承人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死亡证明,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2、准备好土地使用证身份证、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嘱等材料到国土资源部办理过户。

二、农村房屋只有土地使用证没有房产证吗?

农村房屋由于不能自由买卖,所以办理房产证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全国范围没有普遍开展农村房产登记发证工作,目前只有少数地方开始登记发证。在没有开展房产登记发证的地方,唯一的合法手续是土地使用证。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能够用来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书一般是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这个证书只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从另一个角度看,也不存在将房屋建立在其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之上的可能性,所以,这个证书同时也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

三、遗产的法定继承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很多农村的自建房继承问题基本上都不办理过户,但规范的操作流程应该是对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过户,即便没有房产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登记也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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