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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遗嘱指定监护的前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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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2129人看过
导读:民法典遗嘱指定监护的前提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即在被监护人的父母才有权进行遗嘱指定继承处理,如果已经涉及到由非被继承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情况下,是不可以进行指定监护处理的。
民法典遗嘱指定监护的前提是什么?

一、 民法典遗嘱指定监护的前提是什么?

民法典遗嘱指定监护的前提是父母作为被监护人的监护人,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监护,是被监护人的父母以遗嘱方式选定监护人的监护。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种监护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予以承认。但这种遗嘱应符合下列条件:立遗嘱人须是被监护人后死的父母;立遗嘱人须享有亲权;遗嘱的内容和订立程序皆须合法。

二、《民法典》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涉及到遗嘱指定监护的具体情况,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对于已经涉及到由其它人员作为指定监护人的,那么就丧失了遗嘱指定监护的处理,具体情况下,所指定的监护人还需要具备相关的监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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