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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过世婆婆要求继承遗产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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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5432人看过
导读:当丈夫去世后婆婆也是拥有继承权的,在《民法典》中也是规定了在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时也是首先将共同财产的一般分为配偶,然后将另一半财产由子女以及父母来继承的,所以婆婆也是拥有丈夫财产的继承权的,在继承遗产时同一顺位的当事人会平均分配的。
丈夫过世婆婆要求继承遗产合理吗?

一、丈夫过世婆婆要求继承遗产合理吗?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时候,才会考虑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1)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夫妻死亡一方遗产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二、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

2、生产、经营的收益

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

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2)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

当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出现死亡的情况后,其配偶、子女以及父母都是拥有遗产继承权的,如果第一顺位的当事人都无法继承或者放弃继承遗产时,也是会由第二顺位的当事人进行继承,当在生活上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也是可以多分的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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