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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保报销调整新规定有什么

时间:2024-03-03 16:04:19 浏览:3229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根据北京医疗保障局发布的通知规定,对于在北京市参保的职工,在享受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的金额后,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可以由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进行“二次报销”,并且上不封顶。
北京医保报销调整新规定有什么

一、北京医保报销调整新规定有什么

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的通知》(2020年1月1日实施)规定说明,参保职工在享受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超过起付标准(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1.3倍)以上的部分,由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二次报销”,上不封顶。

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60%;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70%,上不封顶。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一个年度结算一次。

规定还说明,对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农户等困难人员,其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降低50%,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在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的通知》的发布,不仅建立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长效机制,进一步拓展和延伸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还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大病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二、北京医保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包括什么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中的乙类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可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符合(三)、(四)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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