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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的界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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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2053人看过
导读:强迫卖淫罪和强奸罪的界限在于侵犯的客体不一样,侵害的对象不一样,因为强迫卖淫罪侵害到的是当事人的人身权和社会道德风尚,强奸罪侵犯到的是妇女的性自由权,而且强奸罪的受害对象是女性,强迫卖淫罪的受害对象是包括男性的。
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的界限是什么

一、强迫卖淫罪强奸罪的界限是什么?

(一)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同。强迫卖淫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与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强奸罪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

(二)二者侵害的对象不同。强迫卖淫罪侵害的对象既可以是女性,又可以是男性;而强奸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女性。

(三)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强迫卖淫罪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为了获取钱财而强迫他人卖淫;强奸罪的行为人则是为了同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

二、强迫卖淫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涉嫌强迫卖淫罪被逮捕以后的流程是什么?

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继续刑事侦查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5、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6、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在强迫卖淫的案件当中,对嫖客来说,嫖客并不是强奸了被迫卖淫的这些受害人,强迫卖淫的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强奸了这些被迫卖淫的受害人,但是在被迫卖淫的过程中,嫖客并有任何强奸的犯罪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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