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提供卖淫场所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提供卖淫场所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28079人看过
导读:提供卖淫场所应受到的处罚是如果没有构成犯罪的就会处拘留还有就是罚款,而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一般就会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引诱他人进行卖淫的那么就会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提供卖淫场所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一、提供卖淫场所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没有构成犯罪的处拘留和罚款。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立案标准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综合上面所说的,提供他人进行卖淫的场所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但对于会如何处罚就要看实际的情况,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就会按治安条款来进行处罚 ,而对于犯罪的就会按刑事法条来进行判决,所以,不同的情况就会作不同的处理。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刑事犯罪辩护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刑事犯罪辩护最新文章

遇到刑事犯罪辩护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