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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申请期限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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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3 · 2746人看过
导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申请期限规定是当场作出行政行为的,申请期限是根据行政行为作出之日算起;法律文书邮件寄达的的,会根据送件签收日之日计算;通过公告形式告知送达人的,按照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进行计算。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申请期限规定是怎样的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申请期限规定是怎样的

刑法》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在双方有矛盾,通过协议解决不了的问题,一般是通过起诉进行处理。起诉进行一审之后,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答辩判定结果,如果判定的结果有不服气的,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过需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进行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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