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诉讼 > 检察院退回侦查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检察院退回侦查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12387人看过
导读: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的原因可能是犯罪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发现跟案件相关的材料没有移送完毕,对犯罪事实的调查状况不清楚,发现之前的侦查活动不合法,或者存在着其他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情节,在退回公安机关的时候,会书面通知公安机关退真的原因。
检察院退回侦查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一、检察院退回侦查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不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不清楚

(3)证据材料没有随案移送,

(4)证据不够确实、充分;

(5)有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7)有附带民事诉讼;

(8)采取的强制措施不适当;

(9)审查活动不合法;

二、退回继续侦查时间是多久?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结束后怎么处理?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1、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4、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实际上,人民检察院退身的原因不能一概而论,这个到时候应该以检察院的通知为准,比如说人民检察院认为定罪的证据不够充分,而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的决定有争议的话,还是可以申请复议的。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刑事诉讼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刑事诉讼最新文章

遇到刑事诉讼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