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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伤人究竟谁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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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2528人看过
导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来看,在发生了高空坠物之后,确定侵权责任主体时,一般是由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但要是无法确定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则就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高空坠物伤人究竟谁来负责

一、高空坠物伤人究竟谁来负责

小区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由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确,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二、高空坠物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也即由被告人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则的,有利于找出真正的责任人。

不管是高空坠物还是高空抛物,均是十分危险的。就目前来看,我国最高法已经出台了关于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相关意见,对这一类行为加以规范、约束。要是行为人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虽然还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是也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那么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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