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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断和中止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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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10036人看过
导读:民事诉讼中断和中止的区别,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民事诉讼中断,是指可以发生在诉讼期间的任何时间段,而民事诉讼中止,是指在民事诉讼结束6个月以后的时效期间,时效中断是当事人的主观意志。
民事诉讼中断和中止有什么区别

一、民事诉讼中断和中止有什么区别?

1.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在于 :

(1)、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2)、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权利人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电线短路而发生火灾,属于意外事件,却不构成中止事由,属于诉讼中断。时间重新计算。 但义务人一方如发生意外事件,则可以构成中止事由,属于诉讼中止,时间暂停。

二、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诉讼时效是中止跟中断的区别主要在于发生是由、发生时间、法律效果等三个方面的不同。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发生的原因不同。

虽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事实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但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权利人主张、义务人同意履行、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当事人意志不能控制的,包括:不可抗力、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者丧失民事行为、其他。

2、发生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次数都是不受法律限制的,但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间内。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或者法定事由虽发生于6个月前但持续至最后六个月内的。注意: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通说认为,应该补足6个月。

3、法律效果不同。

诉讼时效中断是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从中断之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则只是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和中止的相同之处是,二者都是在时效期间届满前因一定的法定事由发生而产生阻碍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其发生原因不同,时效中断的次数,法律上没有限制,而时效中止,应当发生在诉讼时效6个月以后,时效中断,应该从中断之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时效中止,应当在中止是由消除,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都会阻碍诉讼时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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