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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不清算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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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2945人看过
导读:合伙企业解散不清算是不行的,理论上只要有关企业进行解散,肯定是需要进行清算的,因为自己的责任承担以及债务问题需要自己按照有关的环节的进行充分的书面陈述,只要自己的权益的维护希望得到充分的保障,就需要自己进行上述的操作。
合伙企业解散不清算是否可行

一,合伙企业解散不清算是否可行

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的办法,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合伙企业的解散,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会有不少的麻烦,因为自己涉及的利益人员的关系是较多的,如果在觉得事情的处理存在在难度,可以咨询专业人员,进行直接的问题解决,就是花费肯定不会太低,所以自己需要提前进行评估,尽量减少自己的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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