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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案件辨认笔录的要求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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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1955人看过
导读:杀人案件辨认笔录的要求是必须要在我们国家的侦查工作人员的主持下所进行的,而且要实际的在辨认之前的话没有见过当事人员,否则的话可能存在着一种串通的不公正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也无法发生一个效力。
杀人案件辨认笔录的要求是怎么样的?

一、杀人案件辨认笔录的要求是怎么样的?

杀人案件辨认笔录的要求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0条中对辨认笔录的审查、认定与排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辨认笔录,一般司法机关会聘由具有专业技能的第三方,来做司法鉴定,这也就回答了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要求是怎样的这个问题。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案件之后,需要结合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判决,然后判断笔迹的真伪。

二、辨认笔录是证据的哪种?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现实生活当中对于杀人类型的案件的话,它是有一定的相关调查活动的,在这个过程当中可能会对于相关人员来进行一定的辨识,比如说指认犯罪嫌疑人等等,但在这样的一种指认过程当中,必须要符合法律的效力规定的,比如必须在工作人员的指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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