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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长期请事假辞退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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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15407人看过
导读:员工长期请事假辞退规定是长时间的无缘无故没有请病假的情况之下来进行一个旷工,这样的一种情况之下就可以进行一定的辞退,毕竟每一个公司他们都是有一定的纪律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所以在这样的一种无故旷工的情况之下可以辞退。
员工长期请事假辞退规定是什么?

一、员工长期请事假辞退规定是什么?

员工长期请事假辞退规定是长时间的无缘无故没有请病假的情况之下来进行一个旷工,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8小时。 除了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另外,请事假是要公司同意后才可以的,要是事务紧急的跟公司商量下,公司接受的话就没什么,假若不接受,就给公司一个正当理由。

劳动法中是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的。可以看一下你们公司规章制度中对这一方面有没有明文规定,有的话就在不违反劳动法的情况下按公司的规章制度走;如果没有这一方面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完善一下,以后再出现这种情况也可以有章可循。

二、事假:

没有关于事假请多少天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但是企业有权准假或不准。如果企业认为劳动者请事假过多,可以不批准,如劳动者强行休假不到公司上班,就进入“旷工”的处理程序。对于无故旷工半个月的情况,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关键看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无明确规定。

三、如果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本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对重大损害作统一解释。

现代社会劳动者对于一定的公司规章制度的话,是必须要得到遵守的,如果因为家里面或者是个人方面的一个原因所导致不能够在公司内部上班的话,可以事先的来进行,请假单必须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否则的话就会视为矿工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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