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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违约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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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2660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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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土地使用权转让违约规定是需要承担由此而带来的损失,也就是违约责任,并且我们国家关于国有土地来进行转让的时候,他需要注意的有一些手续方面的事项必须要办理,而且主体的话它是包括境外的一个事业单位或者是个人的。
土地使用权转让违约规定是怎样的?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违约规定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转让违约规定是需要承担由此而带来的损失,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重大意义。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体单位和个人来使用。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实现,一部分由国家通过收取土地使用税(费)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形式来实现。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

1、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民事权利

2、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相对独立的物权,属于用益物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二、国有土地使作权转让的权利义务规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期限规定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现实生活当中,土地使用权也是存在着一些转让合同的,并且这类型的转让合同,它一般签署涉及到的一个数额都比较的巨大,所以对于双方的一个权利方面的义务归属的话,需要仔细小心的来看每一个条款,防止日后有一些责任需要自己来进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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