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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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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3 · 2246人看过
导读: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虽然已经开始实施犯罪了,但是由于其他的因素导致没有达到自己犯罪的目的,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当中,犯罪嫌疑人因为自己后悔或者觉悟了,主动放弃了犯罪,也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构成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刑法规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时间条件:中止行为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或实行阶段,既遂之前。

(2)主观条件: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自认为可以完成的犯罪,中止犯罪的动机在所不问。

(3)客观条件:在实行行为终了前,行为人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实行行为终了后、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行为人亲自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既遂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的,区别其造成损害的不同程度和状态,分别给予其轻刑的量刑待遇:

(1)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2)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可见,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最主要的区别就是犯罪目的没有达成的原因是不一样的,前者是因为别人的介入,受害者的拼命反抗,而后者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觉悟和对法律制度的敬畏。这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犯罪中止,不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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