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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分标的诉讼应当同时进行审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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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2338人看过
导读:拆分标的诉讼不应当同时进行审理,因为此时每个案件的诉讼标的是不一致的,并且此时对于标的的每一部分还必须进行分开判决,但是如果是不同的当事人基于同一诉讼标的进行起诉的,法院可以进行普通共同诉讼审理或者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审理,即进行合并审理。
拆分标的诉讼应当同时进行审理吗?

一、拆分标的诉讼应当同时进行审理吗?

不应当的,除了必要共同诉讼,其他诉讼,即使是普通共同诉讼,都是可以分开起诉的。必要共同诉讼,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防止矛盾判决。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所谓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是指对于共同诉讼,法院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对共同诉讼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裁判。这是由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同一性决定的。

二、共同诉讼具体情形包括哪些?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共同诉讼文件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9、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对于诉讼标的共同的案件,如果起诉方是在不同的时间或者是同一时间分开起诉的,法院就可以进行合并的审理,然后才能不作出不矛盾的判决,需要注意的是,共同诉讼的案件只能由一个法院进行管辖,不得是不同的当事人起诉由不同的法院受理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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