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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要在户口所在地吗 应该怎样办理

时间:2024-02-25 02:54:15 浏览:110043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在我国离婚不一定在户口所在地进行办理,也可以在常住地进行办理,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我国的民政部门在接到这类离婚请求时,应积极的对这类离婚的当事人进行了解,如无法调解的可以解除这类婚姻当事人员的婚姻关系。
离婚要在户口所在地吗 应该怎样办理

一、离婚要在户口所在地吗,应该怎样办理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二、扩展资料: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在办理离婚时,应积极的说明自身的财产、房产、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事项进行约定,确定双方在离婚后对这类相关事项不产生纠纷,能够协商办理这类离婚后的办理。也可以诉讼到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办理。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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