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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刑事抗诉规定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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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1973人看过
导读:检察院刑事抗诉规定的条件有:犯罪证据不充足的案件、法律适用不当的案件、违反诉讼程序的案件等,对于上述情况的诉讼案件是可以由检察院进行刑事抗诉处理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
检察院刑事抗诉规定的条件有哪些?

一、检察院刑事抗诉规定的条件有哪些?

1、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有错误,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据前后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判处的结论与证据不相符合等等。

2、对于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或者是定性不准,混淆了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轻畸重,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了侵犯。例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没有回避。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等。

二、刑事审判抗诉的主体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抗诉通常分为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两种,前者也叫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后者也叫再审程序的抗诉。

抗诉分为两种:一是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即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二是再审程序的抗诉,即对生效裁判的抗诉。

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机关是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检察院。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上诉权。但是,如果其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抗诉权,并不等于上诉权,不必然引起二审程序

以上就是有关刑事抗诉的具体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抗诉的行为是由检察机关提出的,但当事人对相关事项不服的,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检察机关在作出审查后认定是否需要抗诉处理,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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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抗诉案件的抗诉期,一般是十天,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抗诉只能是由人民检察院来完成的,人民检察院如果认同刑事法庭的审判结果,但是受害者对刑事法庭的判决结果不满意的话,受害者或者犯罪嫌疑人只能提出上诉,而不是抗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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